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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明与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朱国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执行标的:18000元,执行费1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4541.7元,下剩13458.3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珊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