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玉洪、王茵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8刑申21号王玉洪、王茵:你们因王玉纯、高尚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刑终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你们申诉提出,被告人是在申诉人报案后被公安干警喊到派出所的,并非投案自首。本案被砍树木先后鉴定分别为价值4万多元、2万多元,前后不一,原审选择认定后一份鉴定意见,采信最小的鉴定数额,故意减轻被告人的罪行,判决不公。本院认为,两被告人于申诉人2015年6月3日报案的当天即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所作的发破案情况说明及两被告人于2015年6月3日在公安派出所所作的交待笔录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显示两被告人是在派出所通知后归案的。干警传唤两被告人派出所核实有关事实,是在案发之后的2015年7月21日,并不是案发当日。两申诉人栽植的树苗,影响隔壁两被告人家农作物生长,被两被告人砍伐毁损。清河区价格认定中心与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先后对被砍树木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不服,侦查机关遂组织当事人双方对被砍树木进行逐棵清点、丈量,确认被砍树木数量,并对被砍树木的胸径进行了测量认定,当事人双方在现场勘查清点被伐树木记录上签字确认。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据此数据重新鉴定被砍树木价值,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确认被砍树木价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之前的鉴定意见,因是建立在未经严格测量、未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基础作出的,且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双方也不认可,故不应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