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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明上诉王艳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王艳明,星普驰达(北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男,1978年4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芳,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明,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星普驰达(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乙92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彬,男,1976年5月4日出生。上诉人杨明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明、星普驰达(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8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芳,被上诉人王艳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峥、星普驰达(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艳明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艳明承担。事实和理由:王艳明对所运货物非法行使留置权,杨明被迫出具欠条,并因此导致杨明的客户以此为由直接从应付运费中扣除75956元,造成杨明该部分损失;杨明、王艳明均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作为自然人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王艳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星普驰达(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王艳明扣押星普驰达(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给星普驰达(北京)物流有限公司造成损失7万余元。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王艳明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星普驰达(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普驰达公司)给付王艳明运费13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到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星普驰达公司、杨明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9日,杨明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王艳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底)运费壹拾叁万肆仟整(134000元)。还款日为2015年7月19日还清,此前所有票据收回,以此单为最终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为,王艳明没有证据证明其系与星普驰达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涉案欠条系杨明个人出具,星普驰达公司及杨明均称与王艳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是杨明个人,故该院认定,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王艳明与杨明。杨明称欠条上的运费比实际运费多,但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王艳明有权要求杨明给付其相应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一、杨明向王艳明支付运费13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二、驳回王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杨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中,杨明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杨明在二审中提交的索赔通知单,王艳明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王艳明主张星普驰达公司拖欠运费,提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出具的欠条,一审判决杨明承担还款责任,对此王艳明未提起上诉。因杨明在一审中自称其与王艳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一审该项判决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杨明以其与王艳明均无运营资质为由上诉主张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两者并无关联性,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明上诉主张的损失问题,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杨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杨明负担(已交纳1490元,余款14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基书记员 陆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