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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钟录昌申请执行李勇、陈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川0322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的住房一套以及坐落于富顺县住房一套。现因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5****6)以及坐落于富顺县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09****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