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大东南电器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大东南电器有限公司,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东南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翠玲,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东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东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关存款予以冻结。嗣后,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代替被执行人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9150.83元、案件执行费50元交纳至本院,本院已将前述9150.8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东南电器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相关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东南电器有限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