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山西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阳城县芹池镇槐树村民委员会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阳城县芹池镇槐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霞,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槐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建军,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槐树村民委员会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好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