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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练祖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练祖绸,周瑞漫,杨榕,练祖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9031-7,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8-474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寿,董事长。被执行人:练祖绸,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瑞漫,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榕,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练祖前,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瑞漫、练祖绸、杨榕、练祖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瑞漫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练祖前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广泰巷五间房屋;被执行人练祖绸所有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新苗巷三间房屋、平阳县腾蛟镇菜场街11号、13号、平阳县腾蛟镇城中东路、平阳县腾蛟镇城中东路103号、平阳县腾蛟镇综合市场B幢房屋,目前均尚未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周瑞漫、练祖绸、杨榕、练祖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瑞漫、练祖绸、杨榕、练祖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周瑞漫尚欠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榕、练祖绸、练祖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及申请执行费9900元。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周瑞漫、练祖绸、杨榕、练祖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作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