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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美凯龙自动化��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民初55号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社区。法定代表人张觉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孝军,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法定代表人肖远林。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文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牛果、人民陪审员王昌建于2016年10月2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合作,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粉末,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双方在2015年6月2日对账确认欠款数额后被告仍欠342073.55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42073.55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就粉末进行买卖,并于2015年6月2日出具对账单并载明:经双方对账,截至2015年6月2日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公司欠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粉末款466883.55元,该对账单经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2073.55元,2016年2月1日,被告通过转账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42073.55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对账单、被告提交的扣款通知书两张等在案为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就粉末达成买卖事宜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原被告因该买卖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尚欠原告242073.55元未付,因此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42073.55元,本院对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未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利息损失为限,且从经原告合法催告时起算,因此本院对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起诉��日即2016年1月7日支付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073.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4207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6582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成都美凯龙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成审 判 员  牛 果人民审判员  王昌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昭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