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世湘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370号罪犯陈世湘,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澧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株天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罪犯陈世湘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陈世湘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罪犯陈世湘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追缴赃款691.796万元,上缴国库。因罪犯陈世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株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罪犯陈世湘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对罪犯陈世湘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以贪污罪判处陈世湘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陈世湘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罪犯陈世湘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对罪犯陈世湘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世湘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6年10月19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分8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世湘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