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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胡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胡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组织机构代码:95424338-8。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胡长青,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胡长青[(2015)甬北商初字第010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53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