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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亭与张壮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亭,张壮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龚亭,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梧州市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邝崇兵,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壮锋,男,1970年7月20日,居民,住广西轴承厂生活区。申请执行人龚亭与被执行人张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壮锋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应偿还权利人借款50000元的义务,权利人龚亭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2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壮锋下落不明,并暂无收入、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再要求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把被执行人张壮锋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张壮锋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8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