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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359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潘少朋申请执行陈彩玲、韩涛、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少朋,陈彩玲,韩涛,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59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少朋,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陈彩玲,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韩涛,男,汉族。被申请人姜娜,女,汉族。潘少朋申请执行陈彩玲、韩涛、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由陈彩玲、韩涛、姜娜共同偿还潘少朋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30000元;承担诉讼费1262.5元,执行费4137元。因被执行人陈彩玲、韩涛、姜娜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