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02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丽军与安国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丽军,安国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167号申请人杨丽军,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现住锡市广达欣城。被申请人安国强,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锡市新世界花园小区。申请人杨丽军与被申请人安国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担保人董伟所有的位于锡市额办阿拉塔尔图街华昊小区9#02022(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16021100***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9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董伟所有的位于锡市额办阿拉塔尔图街华昊小区9#02022(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116021100***号)房屋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