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7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09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陆新军。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琳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