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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1673号原告罗志勇、罗江生诉被告唐明顺、罗福军、唐维、唐浩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勇,罗江生,唐明顺,罗福军,唐维,唐浩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1673号原告罗志勇,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告罗江生,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罗志勇之父。委托代理人欧艳辉,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唐明顺,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罗福军,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唐维,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唐浩洋,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勇、罗江生诉被告唐明顺、罗福军、唐维、唐浩洋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已达成了协议,被告已给予了赔偿,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勇、罗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罗志勇、罗江生承担。审 判 员  何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