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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于振海与韩永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海,韩永生,王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海,,干部,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韩永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玉敏,现住大庆市。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于振海申请执行韩永生、王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6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