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139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立英与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英,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398号之五申请人王立英。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人。关于申请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4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富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