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胡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振峰诉吴恩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峰,吴恩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胡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马振峰,男,地址:杜蒙县。被告吴恩学,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马振峰诉吴恩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振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