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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胡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振峰诉吴恩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峰,吴恩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胡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马振峰,男,地址:杜蒙县。被告吴恩学,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马振峰诉吴恩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振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