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正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军,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0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正军饮酒后到米易县攀莲镇花园别墅酒店停车场,无证驾驶重型货车在停车场内倒车。在倒车过程中,车辆与阮某停放于此的小轿车相撞。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正军带至米易县交警大队进行人体呼出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12.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送检。经四川兴发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测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另查明,2016年7月17日14时35分,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阮某报警称:在米易县攀莲镇花园别墅酒店停车场内有一辆货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请出警。民警到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张正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人体呼吸乙醇含量检测和血液检测。2016年7月17日,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正军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次日,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传唤张正军到该大队办案区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正军为修理迈腾轿车共支出修理费21000元(含税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阮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张某1、张某2、景某、向某、黄某的证言,四川兴发机动车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米易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正军合理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正军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正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正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修车费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军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导致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锡 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