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中平与慈利县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平,慈利县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行初35号原告郑中平,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8211976********,土家族,住慈利县高峰乡双星村*组。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地址在慈利县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谷海洪,局长。原告郑中平因认为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平撤回对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聂 菁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人民陪审员 卓志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