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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天来与吴永国、朱梅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来,吴永国,朱梅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4595号原告刘天来,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永国,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梅珠,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天来与被告吴永国、朱梅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天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天来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