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胜高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胜高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59号罪犯胡胜高,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乐清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胜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胡胜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胜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胡胜高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胡胜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胜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获监狱年度记功。罪犯胡胜高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胜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胜高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