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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何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某,史某,安某某,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7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辩护人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被告人史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被告人安某某,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安某某、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安某某、方某某及何某的辩护人张建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结伙,自2016年5月起,由何某出面租赁了本市虹口区同丰路XXX弄XXX号XXX室,并置办了桌子、筹码、扑克牌等赌博用具,由被告人吴新原参与日常管理,由史某负责招揽赌客在上述地点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投注量的固定比例共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安某某、方某某受雇佣分别负责发牌、兑换筹码、记账等工作。2016年6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安某某、方某某等人,并缴获赌博用具扑克牌、筹码及记账本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安某某、方某某及何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拍摄的赃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安某某、方某某结伙,开设赌场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安某某、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安某某、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安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分别情节,对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史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安某某、方某某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六、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