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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0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毛信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0768号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号财富广场F幢。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斯,女,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麟燕,女,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告:毛信华,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民族、住址均不详。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信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2,825.61元及支付该款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2.若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其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购车消费贷款。原告放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丽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美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