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学志申请执行徐立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志,徐立新,崔敏娜,李云飞,刘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志,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广永小区。被执行人徐立新,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南街街道城南村。被执行人崔敏娜,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恒福家园A区。被执行人李云飞,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大门胡同50-1。被执行人刘建勋,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大门胡同5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志与被执行人徐立新、崔敏娜、李云飞、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