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恢185、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建萍、盛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萍,盛坚强,葛剑平,周建中,吕建明,浙江瀚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瀚润实业有限公,杭州光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富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海富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恢185、18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萍,女,1959年3月6日生,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盛坚强,男,1967年3月6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葛剑平,男,1960年1月3日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周建中,男,1972年11月26日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吕建明,男,1965年9月4日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浙江瀚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屏风街11号。被执行人杭州瀚润实业有限公,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杭州光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21号1033室。被执行人浙江杭州富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256号。被执行人浙江海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工业园区规划9号路西侧。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建萍、盛坚强与被执行人葛剑平、周建中、吕建明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恢185、1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锡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