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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淑霞与修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霞,修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1706号原告郑淑霞,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修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郑淑霞与被告修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修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到2013年期间被告从原告赊销种子、化肥、农药用于农田耕种,在此期间被告赊销货款共3398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种子、化肥、农药款3398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修建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淑霞向本院出示并宣读了2014年8月21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累计欠原告种子、化肥、农药款33986.00元。被告修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申请。经审理查明:被告修建从原告处购买种子、化肥、农药,欠原告货款33986.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截至目前,被告并未给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被告修建从原告处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但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属于违约,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修建应给付原告货款33986.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修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郑淑霞货款33986.00元。案件受理费324.00元、公告费680.00元(两次),合计1004.00元,由被告修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生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人民陪审员  孙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