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吴厚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厚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126号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厚喜,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吴厚喜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厚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吴厚喜的起诉。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