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杨秀银、朱荣珍与王立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银,朱荣珍,王立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5034号原告:杨秀银,住阿瓦提县。原告:朱荣珍,住阿瓦提县。被告:王立锋,住阿克苏市。原告杨秀银、朱荣珍与被告王立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杨秀银、朱荣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