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万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甲,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被告人万某乙,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8日至8月18日,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并经营管理位于本区南桥镇解放中路XXX号XXX楼的台球动漫城,内设“彩金四明牌”八联赌博机、“大圣II法力无边”八联赌博机、捕鱼八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参赌,并雇佣涂某甲、涂乙、丁某、夏某甲负责收银、上分等工作。2016年8月18日20时30分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及上述工作人员、查获上述赌博机、参赌人员2名及赌资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涂某甲、涂乙、丁某、夏某甲、张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万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三台、赌资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