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再富与林伟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再富,林伟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915号原告:林再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儿,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伟旗。原告林再富与被告林伟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林再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再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林再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