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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再富与林伟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再富,林伟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915号原告:林再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儿,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伟旗。原告林再富与被告林伟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林再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再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林再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