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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月芳与毕庆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月芳,毕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575号申请执行人沈月芳,女,194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毕庆庆,男,195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3,665.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陆卫国、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尚在履行期内,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