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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9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9024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千间宿舍7段2-3-101。法定代表人:王潇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女,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于春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宏兴物业公司)与被告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镇宏兴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