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宁某与肖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宁某,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宁某与被执行人肖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1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750元,其中67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50元转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矫仪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