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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伟涛贸易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万鸿木质包装制品厂、严仁甲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伟涛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万鸿木质包装制品厂,严仁甲,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伟涛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46815-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招宝路。法定代表人:陈美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万鸿木质包装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褚家。代表人:严仁甲。被执行人:严仁甲,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毛XX,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伟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万鸿木质包装制品厂、严仁甲、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万鸿木质包装制品厂、严仁甲、毛XX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