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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文斌、李存连与温县第八运输公司、党希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斌,李存连,温县第八运输公司,党希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榆林市风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三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124号原告高文斌。原告李存连。被告温县第八运输公司。被告党希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榆林市风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高三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斌、李存连与被告温县第八运输公司、党希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榆林市风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三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0元,退还原告高文斌。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