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华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仟友科技有限公司、林俊清名誉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华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仟友科技有限公司,林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仟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俊清,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户口地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仟友科技有限公司、林俊清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仟友科技有限公司、林俊清在银行无存款,且下落不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