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甲,女。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等各项费用506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8000元,剩余26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金;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负担,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