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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罗宏、李静、杨华明、罗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罗宏,李静,杨华明,罗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4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行长。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王圣军,该行职工。被告罗宏,男,生于1972年3月20日,汉族被告李静,女,生于1975年9月17日,汉族(系被告罗宏之妻)。被告杨华明,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被告罗琼,女,生于1969年5月20日,汉族(系被告杨华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罗宏、李静、杨华明、罗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