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别建桥诉李淑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建桥,李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689号申请执行人:别建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淑敏,女,汉族。别建桥诉李淑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淑敏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东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