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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张亮亮、吴威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亮,吴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财保81号申请人张亮亮,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申请人吴威峰,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申请人张亮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威峰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的冀D×××××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张亮亮已向法院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威峰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亮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包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