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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斌,唐双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初366号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法定代表人:吴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斌,男,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唐双菊,女,住湖南省凤凰县都里乡。系黄斌妻子。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斌、唐双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08元,减半收取285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依法准予免交。审 判 长  李小雷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