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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顺清与李亚飞、梁亚伟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清,李亚飞,梁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592号原告:王顺清,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亚飞,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梁亚伟,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清诉被告李亚飞、梁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亚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顺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清撤回对被告梁亚伟的起诉。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