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顺清与李亚飞、梁亚伟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清,李亚飞,梁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592号原告:王顺清,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亚飞,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梁亚伟,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清诉被告李亚飞、梁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亚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顺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清撤回对被告梁亚伟的起诉。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