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3民初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合肥连山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连山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3民初3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西递镇西递村何家坞。法定代表人:郁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朝仙,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合肥连山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竹2幢702号。法定代表人:朱洪。被申请人:钟新,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连山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皖1023民初38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钟新所有的位于桃源人家旅游度假村第4幢14-20号商铺予以查封;对申请人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桃源人家旅游度假村5幢1、2号,面积357.46平方米)予以查封。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钟新所有的位于桃源人家旅游度假村第4幢14-20号商铺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桃源人家旅游度假村5幢1、2号,面积357.46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