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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寿军与被告王强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寿军,王强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2079号原告:唐寿军,男。委托代理人:蒋新荣,男。被告:王强民,男。委托代理人:陈建郝,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寿军与被告王强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寿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强民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