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91刑更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尚金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金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863号罪犯尚金波,男,生于1963年9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钟祥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5日作出(2002)鄂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金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中,2004年10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复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6月、2014年10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六个月(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尚金波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尚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被沙洋陈家山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罪犯病残鉴定表及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尚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病犯,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金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何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