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督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成坤、盘县黄什煤矿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成坤,盘县黄什煤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0222民督70号申请人:周成坤,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盘县黄什煤矿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盘县黄什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竹海镇左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60318G。法定代表人:张小虎,盘县黄什煤矿总经理。申请人周成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成坤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在该矿从事炸材采购工作,至2014年9月份起至2016年3月,根据被申请人盖章确认的未付工资统计明细表,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40512元,申请人多次找到煤矿讨要工资,被申请人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履行支付工资的给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盘县黄什煤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成坤工资40512元。申请费271元,由被申请人盘县黄什煤矿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孝 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贞荣(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