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乾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乾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91民初1875号原告: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化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学,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乾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成,董事长。原告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乾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46945.6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开始,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化工产品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化工产品,原告预付货款,然后自提货物。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26日,原告共计支付被告货款55457000元,被告累计供货53895292元,扣除被告退回部分款,原告超付货款446945.60元。被告淄博乾海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往来流水明细、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计量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化工产品业务关系。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26日,原告多次向被告支付货款,货款总计55457000元,被告累计供货计款53895292元,扣除被告退回部分款,原告超付货款446945.6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原告超付被告货款事实清楚,被告未再供货,原告超付的货款应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乾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超付的货款44694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4元,减半收取4002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淄博乾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