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振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君,汪和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1393号原告: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新联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周广英。被告:杨振君。被告:汪和荣。原告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振君、汪和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族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焦冰冰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