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正兵申请执行宋元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兵,宋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兵,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被执行人宋元刚,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正兵与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030.9元,我院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梓钦 微信公众号“”